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台灣同性婚姻奮鬥史(上)

台灣同性婚姻奮鬥史(上)

在台灣同婚權益爭取的歷史中,婚姻平權的前輩們走得跌跌撞撞,卻從來沒有放棄爭取這樣的權利,這篇文章要向大家介紹同性婚姻的爭取歷程。

發跡訴訟時期

1958 年,曾有一對女同志伴侶投書至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然而卻遭到明確地答覆女女之間不得結婚,因為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因此同性間不能公證結婚。

1986 年,祁家威向立法院提出請求同性間結婚權的請願案失敗,他又向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能與同志伴侶公證結婚,也遭到法院公證處的拒絕;祁家威說,立法院以:「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理由拒絕。

1994年,祁家威再度以「同性戀義工」的身分向內政部戶政司陳請,要求讓同志伴侶也可以辦理婚姻登記,內政部行函法務部後仍然得到:「結婚當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同性伴侶不得進行登記。」的答案。

2000年,祁家威又再度要求法院公證結婚,被拒絕後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遭駁回,接著又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聲請提出異議又遭駁回,隨後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也被駁回。

從那時爭取而得到的回應我們可以知道,行政立法機構對同志不是相當友善,但從同志開始意識到自己應該有結婚的權利一直到挺身爭取,雖然屢戰屢敗,但卻也為了同志的結婚權與性別平權的發聲奠定了基礎。

在這段時間與祁家威共同奔走的義務律師,便是現在我們認識的尤美女立委,她深刻了解透過民間發聲仍然不足以為同志爭取到足夠的結婚權益,其後便開始致力於透過訂定法制來為同志們爭取平權。

 

行政立法初探時期

2001 年,前總統陳水扁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尤美女是諮詢委員之一,法務部(時任部長為陳定南)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是:「為保障同性戀者人權,明定國家應尊重其權益,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是台灣史上第一次將同性婚姻與子女收養為基本人權置入法條的法案,然而在 2003 年遭到內閣閣員的反對,無法把法案送入立法院。

2006 年,民進黨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獲得 38 位立委贊成連署。然而在同月 20 日,由於賴士葆、王世勛等 23 名立委反對連署,因此草案無法通過一讀會程序,必須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在同年的 10 月,程序委員會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決定不將其排入議事程序,同性婚姻的進程從此又進入沈寂期。

在這個時期,時任執政方開始從立法方向訂定保障性別與婚姻平權等,可以讓台灣在人權之路上大步邁向前的法案,然而在這個時候,不僅是內閣無法取得共識,在野黨也百般阻饒,在社會上對於性別平權的支持聲量還不足以改變政治人物的情況下,只好再度沈寂,同志們只得再度透過司法爭取結婚權益。

 

訴訟再探時期

2011年,曾在 2005 年訂婚,並且在 2006 年舉行公開儀式舉行結婚典禮的陳敬學與高治瑋為了爭取平等結婚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於2011年8月向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遭到拒絕,他們不願意放棄而提起訴願,卻仍然維持原處分。

2012年,尤美女立委為聲援此對伴侶,提出民法修正草案,並排訂公聽會(此次也是第一次立法院將同志議題納入正式文書),然而遭到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反對,並且社會氛圍無法支撐,最後仍不了了之。在司法端,法院決定將陳高之案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有不認識的網友在他們的個人臉書做出死亡威脅,陳敬學與高治瑋兩人在釋憲的策略與人身安全考量下,最終在 2013 年 1 月撤銷告訴。

在這個時期進入了另一個政黨輪替,對同志婚姻友善的政黨下位在野,此時又是平權之路另一波谷底,不論在行政與司法上有多麼孤立無援,同志伴侶們仍然不願意放棄爭取平權的各種機會。

接著在 2013 年後,伴侶盟歷時兩年的研究,推出多元成家法案,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林果良品同志婚禮皮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