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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同性婚姻合法化?

什麼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顧名思義,以現在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為了讓同性伴侶也可以結婚,更擴張的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囊括在婚姻平權內的,也就是不論你的生理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你都可以與自己愛的另一半結婚。

但台灣守護家庭一直在撰文攻擊同性婚姻,家編只好多寫寫同性婚姻的文章了。

為什麼需要同性婚姻?

大家都知道,不論在醫療、企業生活津貼與福利、勞基法規定的婚喪休假福利與稅務彈性,只要缺少了身份證伴侶欄上另一半的名字,即使有互相照顧的事實,都無法享有法律保障異性戀配偶同等的權益,然而不論異同,我們給國家的稅金付出與愛,是一樣多的,但同志們卻無法享有法律在婚姻上的保障。

編按:同性伴侶有無結婚的差異,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相愛不夠嗎?為什麼需要同性婚姻合法化?

當然也有人說,法律提供婚姻保障是因為希望家庭可以繁衍後代,投資國家將來可用勞力,同性伴侶沒辦法生小孩,所以不應該享有婚姻在法律上的福利,更有人說少子化是同性戀害的。

但回頭問問異性戀們,為什麼現在平均結婚年齡、生子年齡與子女數量都遠遠不及我們的上一代?相信不會有人回答因為我被掰彎變成同性戀、因為同志教育讓我不想跟異性結婚;最主要的原因依然是國家經濟問題,導致生育率下降,連帶造成國家勞動力下降的隱憂。

而與異性戀相同,在良好的經濟能力前提下,同性伴侶是願意去收養孤兒或扶養女同志生育的後代,培養國家未來優秀的勞動力,專家研究也指出,同志家庭教養的孩子跟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沒有不同,以國家長遠利益來看,同志婚姻是增加國家未來勞動力的利基之一。

可參考此篇文章:同志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嗎? 從科學研究角度看5個常見問題

 

婚姻制度鼓勵從一而終

婚姻的意義在同志配偶的實踐上一樣也是一對一,與異性夫妻無異,即使刑法通姦除罪化通過,仍然可以適用民法來保障忠誠的那一方,並且對出軌者進行懲罰:

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五六條:
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有趣的是,護家盟團體聲稱同志淫亂有許多性伴侶與傳染愛滋,若真的是如此,有法律保障的婚姻關係幫助同志配偶維持固定且穩定的性關係, 進而減少傳染病的氾濫,護家盟應該要支持同性婚姻才對。

 

為什麼修法前的同性伴侶無法擁有婚姻?

由於民法 972 條的規定,將婚姻的兩方限縮於一男一女,所以若雙方都是男性,或著雙方都是女性,他們就無法結婚,更擴張一點的說,若一方是男性,一方為男跨女(但身分證上仍為男性),他們也是無法結婚的。

民法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仔細看一下條文,是不是覺得這樣的內容把結婚的權利只限縮在異性戀男女了呢?然而憲法對於人民的平等是有所明定的: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每個人不同的特性如此地多,憲法是以例示的方式,來說明平等原則,當然適用於多元性別的平等(不然膚色、身高、體重、學歷、收入這些都得列進去啦!),而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憲法,不應該與憲法有所衝突;也就是民法 972 不應該要限縮婚約的主體為異性戀男女,而應該要讓婚姻的主體不限生理性別、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都能擁有婚姻並且組成家庭的權利。

也因此,現在吵得沸沸揚揚的婚姻平權議題,就是為了讓非異性戀男女配偶,也能享有組成家庭的權利。

 

同婚專法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在2019/5/17過關的釋字748施行法對於同性婚姻終於有了基礎的保障,詳細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修法內容非常的清楚,目的在於將結婚的權利不設限異性戀男女,並且將結婚權調整為男女平等,而不會去剝奪任何異性戀男女的權利

 

同性享有婚姻的權力,不分性向都該支持

如果你是異性戀,支持婚姻平權就是支持並祝福你的朋友、家人能夠有一個老有所終的未來,同時也是在幫助維持國家發展的遠景。如果你是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無性戀,支持婚姻平權就是支持自己能夠擁有婚姻的選擇權,保障與另一半及孩子的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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