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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是不遵守千年傳統的嗎?

碰到有人問了這樣的問題,白眼應該是可以翻到天上去了(妣考邱你…),首先,這裡是台灣,不是中國。另外提到中國傳統,首先大家都知道,不論朝代更迭,中國傳統是可以有三妻四妾的,並且也有同性伴侶的紀錄,如斷袖之癖、龍陽之癖,只是在那些朝代中結婚是不需要上戶政事務所登記的。

民俗專家也提供了專家意見,考妣是歷代祖宗的總稱,一個家族根本不可能全都男或著全都女,這些都再再說明了,邱太三提出祖宗牌位沒有考考或妣妣的紀錄,拿什麼考考妣妣跟千年傳統來講,根本無法類比,也不成問題。

梳理我們的血緣關係,與我們相關的祖先已經有同性婚姻的紀錄,如明朝閩地,男風盛行,「契兄弟」便是稱呼兩個男子拜堂成親的關係。在清朝粵地,也有不願出嫁男子,二女同居共營生活的「自梳女」。原住民就如魯凱族的結拜儀式,讓同性伴侶成為族裡認可的家庭。

只是在後來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當中,並沒有把這樣的情況考慮進去,事實上沒有不符合法律的人民關係,只有不貼切人民需求的法律,法律本該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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